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民初303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4日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户籍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户籍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格尔木市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1101、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973722。
法定代表人:苟天福,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茂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碧岩镇王庄村田家河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2AHFP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户籍地甘肃省陇西县,个体,住甘肃省陇西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陇西县茂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17.06元,减半收取计5508.5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高文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