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8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1101、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973722。
法定代表人:苟天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苏国栋,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5606XP。
法定代表人:杨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8执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建 平
审 判 员 张 永 涛
审 判 员 王 金 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苗 霞
书 记 员 钱塞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