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806号之二
申请人:***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住所地青海省***市盐桥南路54号西农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45F80H。
经营者:李国正,1970年3月15日生,河北省献县人,***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业主,住青海省***市盐桥南路54号西农集团院内,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1101、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973722。
法定代表人:苟天福。
被申请人:***,男,汉族,个体,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人***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青2801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在银行的存款45000元,期限为一年。
现因原、被告已解决就纠纷,申请人***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在银行的存款45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承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裴淑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虹
书记员 时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