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1949号
原告:西峡县联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世纪大道华府5**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0UGF1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尔木市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个体,现住址甘肃省陇西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9737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陇西县茂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2AHFP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西峡县联博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陇西县茂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西峡县联博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联博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4元,减半收取57.67元,由原告西峡县联博门窗有限公司(已交纳)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