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1民初27号
原告:西藏**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74192416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9737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藏**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20年9月6日签订的《西藏**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铜矿改扩建工程采场35KV环形路施工项目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铜矿改扩建工程采场35KV环形线路工程,退出施工现场;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74011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藏**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铜矿改扩建工程采场35KV环形路线施工项目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铜矿改扩建工程采场35KV环形路线施工工程,2020年8月底开始施工,并于2020年10月10日竣工并具备联网送电条件,签约暂定合同价10869996元。同时,还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事项。履行过程中,被告工期一再拖延,直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尚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尚有约50%工程量未完成,至今仍不具备联网送电条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鉴于被告逾期未完工,原告就此多次组织协调会议,催促其施工。但是由于被告在中标该项目后,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且发生***施工队讨薪事件,给原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工程现已全面停工,严重影响了**铜矿整体建设、生产进度,以致35KV环形线路按时送电保生产的《施工合同》之目的无法实现,此外,截止2021年1月10日,矿山2台电铲共计980吨组装件已全部到达现场,由于现场未供电,电铲的顺利安装及调试,也无法投入生产。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立案之后,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2474011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解决**铜矿改扩建工程采场35KV环形路线施工纠纷向***施工班组支付费用、施工人上访而造成的损失6600000元,原第1、2、4项诉讼请求不变。原告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合计9124011元,现该案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本院级别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建 川
审判员 **拉姆
审判员 斯朗巴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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