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5071号
原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0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廷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