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信沃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21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沃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新沙路星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3448U。

法定代表人:李雪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励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楼502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7632F。

法定代表人:柯瑞坤。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沃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82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297743.45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0000元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3元、财产保全费2309元和执行费46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经核算,截至2021年1月25日,本案被执行人尚欠债务为341058元(包括履约保证金297743.45元、一般利息8056.55元、迟延利息495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3333元、财产保全费2309元和执行费4666元)。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341058元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沃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建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子容

书 记 员 甘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