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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坤达网络(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689号
原告:汇坤达网络(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301房(自编25层)C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K2FX5。
法定代表人:嵇成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玲,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2#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7632F。
法定代表人:柯瑞坤。
原告汇坤达网络(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汇坤达网络(广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依法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汇坤达网络(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学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靖怡
书 记 员 叶丽仪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