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北极熊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1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PET88,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182房。

法定代表人:柯瑞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北极熊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33481627X2,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梅江四路100号(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楼)第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

原审被告: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7632F,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2#楼502。

法定代表人:柯瑞坤。

上诉人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北极熊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该判决于同年8月13日提起上诉。同月25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琼

审 判 员  黄伟玲

审 判 员  孔宁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赖志明

书 记 员  丘 莹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1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PET88,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182房。

法定代表人:柯瑞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北极熊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33481627X2,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梅江四路100号(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楼)第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

原审被告: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7632F,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2#楼502。

法定代表人:柯瑞坤。

上诉人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北极熊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该判决于同年8月13日提起上诉。同月25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满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琼

审 判 员  黄伟玲

审 判 员  孔宁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赖志明

书 记 员  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