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尤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尤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48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新丰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尤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1202平山工业区13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2766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尤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7]15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7571.0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款项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5执4825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