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兵1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昆玉市天丰供销物资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新疆隆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昆玉市昌健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30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3月18日向再审申请人昆玉天丰供销物资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来我院接受询问,期满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玉市天丰供销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李 防 震
审 判 员 周 远 洋
审 判 员 胡 敏 娟
法 官助理 李 洪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