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隆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和田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玉市天丰供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天山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林,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隆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玉市天丰供销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券、保险、存款、车辆等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528150.52元,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标的额528150.52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启柏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付天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