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隆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隆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金光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新3224执保85号
新疆隆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金光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新疆隆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和田金光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24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全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和田金光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750000元或者等额财产。经本院保全,已冻结被保全人和田金光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15608.17元的存款。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2)新3224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