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执保84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9日生效的(2017)云0111财保87号判决,于TDH08ZXTZFCRQ向被执行人云南亚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亚寰科技有限公司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3810.5元的财产。(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云南亚寰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云南省分行清算中心的账户93×××09存款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