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亚寰科技有限公司

***与盛云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3民初741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骏,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玉,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大厦三十层。
法定代表人:胡瑞,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友,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第三人:云南亚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科技孵化区B幢3楼35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令,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儒,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东村(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欣,女,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爱民,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韩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亚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原告变更用人单位主体、需重新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永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晓微
书 记 员 越粮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