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亚寰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云南亚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1766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王旗营77号金领地大厦21楼2102-2104室。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梁旭,云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5月10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亚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科技孵化区B幢3楼35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云南亚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余额107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卢旭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代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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