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603号
原告:杭州玛珀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十六街区商城****。
法定代表人:吴向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亮,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广场****v>
法定代表人:蒋康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玛珀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玛珀石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