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玛珀石材有限公司、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9117号 原告:杭州玛珀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十六街区商城1幢16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39750895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凤起广场A座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803758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玛珀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玛珀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玛珀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玛珀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杭州玛珀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