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厉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141号 原告:杭州厉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拱墅区石桥路454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广场A座405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厉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厉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厉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93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184元,实际按四分之一收取46元,由原告杭州厉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