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141号
原告:杭州厉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拱墅区石桥路454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广场A座405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厉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厉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厉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93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184元,实际按四分之一收取46元,由原告杭州厉氏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