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7656号之二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1号经典名家公寓1B栋N单元8层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娟
书记员***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