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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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96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浙江国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六和金座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1号经典名家公寓1B栋N**8层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社区。
第三人:**,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