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中岳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3号 申请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1号经典名家公寓1B栋N**8层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中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401号(岳塘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中岳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中岳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9921.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中岳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9921.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