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颂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4117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颂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PL。
法定代表人:曾俊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贵如,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6。
法定代表人:许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章科,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芳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颂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颂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颂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颂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3889元,由原告江西省颂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青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冠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