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8民初1982号
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区**经济开发区国道园区段13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233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623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15元,减半收取25257.5元,由原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