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98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9幢1单元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1604373W。
法定代表人:邓承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民初20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26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辆车,此外,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本院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现不具备处置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兑现执行标的,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2执98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李逸豪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