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桐梓县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54009号
原告: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9幢1单元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160437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桐梓县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夜郎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Q8JK8Q。
法定代表人:梁旭。
原告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梓县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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