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伯雷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39102号
原告:重庆伯雷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旭辉朗香郡31幢2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44R83R。
法定代表人:李雨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重庆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懿,重庆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山县三门海镇坡心村坡心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35871445558(1-1)。
法定代表人:黄允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世全,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9幢1单元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1604373W。
法定代表人:邓承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彬,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伯雷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雷兹公司”)与被告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山县恒森公司”)、第三人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伯雷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懿,被告凤山县恒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世全、张海琼,第三人华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伯雷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31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自2021年4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8日,债权转让人华筑公司与凤山县恒森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华筑公司向凤山县恒森公司提供关于“凤山县三门海寿源阳光项目”工程设计阶段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服务工作,设计服务费490万元,并详细约定了每次的付款时间及金额:《合同》第五条约定第一次付费金额49万元(付费时间:合同签订3日内)。第二次付费金额147万元(付费时间:方案通过后3日内)。并在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7.2中约定,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和本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均应当按照合同7.1条:“已经进入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应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合同签订后,华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设计义务,已完成了该项目方案阶段设计及部分楼栋施工图(全专业)设计,且施工图己经由外部审图单位审图完毕,并经被告审核通过。凤山县恒森公司也使用上述施工图纸修建了3号、4号、5号楼,建筑面积约是3万平米左右。但到了2021年4月,华筑公司才得知,该项目因凤山县恒森公司及当地政府方面的原因停止了项目建设,华筑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凤山县恒森公司发函请求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被告应付的设计费用合计3180000元,但凤山县恒森公司并未支付。现该项目已于2021年6月3日由当地政府对项目建筑物实施了爆破拆除。2021年7月25日,华筑公司与伯雷兹公司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华筑公司对凤山县恒森公司的前述3180000元设计费债权转让给伯雷兹公司,并委托伯雷兹公司向凤山县恒森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伯雷兹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凤山县恒森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凤山县恒森公司该债权已转让的事实。凤山县恒森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该通知书原件及债权转让协议扫描件,但并未向伯雷兹公司履行付款的义务。
被告凤山县恒森公司辩称,一、凤山县恒森公司无向华筑公司支付设计费的义务。1、设计合同未生效。凤山县恒森公司虽然与华筑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签章而且发包人支付定金。但截至现在,凤山县恒森公司也没有向华筑公司支付定金,其与华筑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缺乏生效的要件,应认定为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生效。2、凤山县恒森公司与华筑公司之间也未实际履行该《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凤山县恒森公司从未以任何的形式通知华筑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设计,且凤山县恒森公司也并未使用过华筑公司的设计成果,双方之间并未实际履行该《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因此,凤山县恒森公司没有向华筑公司支付设计费的义务。二、转让行为无效即使认定华筑公司对凤山县恒森公司因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享有了债权,该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该债权是基于华筑公司特殊的人身关系而产生,是因为他的资质和能力而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综上,伯雷兹公司要求凤山县恒森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伯雷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华筑公司称其与伯雷兹公司的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成果签收表、会议纪要、《三门海.寿源阳光建设项目付款申请》、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凤山县恒森公司作为发包人,华筑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2.1工程名称:凤山县“三门海.寿源阳光”项且
2.2工程地点:凤山县三门海2.3工程规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1、分项目名称3、4、5号楼,建设规模30000m2,设计单价4元/m2,估算设计费42万元;2、分项目名称除3、4、5号楼以外的其他楼栋建筑和车库及配套商业及物业管理用房,建设规模141658m2,设计单价28元/m2,估算设计费396.6万元;3、分项目名称景观及附属设施,建设规模171658m2,设计单价3元/m2,估算设计费51.5万元;备注: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71658m2,其中计容建筑面积约155733m2,其中3、4、5号楼主体已经局部建好。2.4工程设计阶段及内容:2.4.1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4.2工程设计内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不包括弱电)、总图设计、景观设计;2.6工程设计主要服务内容交付2.6.1方案设计阶段:第一轮方案汇报:现场查看,了解客户意图,配合甲方进行产品的分析研究和选型工作;完善方案的总规、单体、功能、造型要点等与甲方进行深入讨论;第二轮方案汇报:完善方案设计,确定总平布置、单体平面、功能等。第三轮方案汇报:完成设计图纸,作报建准备;2.6.2方案报建阶段:与规划部门沟通,根据规划部门意见修改。2.6.3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调整。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通知书、地形图(电子文件)、设计任务书、方案批文(方案通过后7日内提供)、勘查报告(方案通过后15个工作日提供)、施工图设计开始通知书。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方案(甲方认可方案设计后20个工作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方案设计审批通过后45个工作日内)。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490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1、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时间合同签定3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付费时间方案通过后3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0%,付费时间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日内;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付费时间现场技术交底后3日内;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付费时间综合验收后3日内;说明:1.施工图部分根据情况如作微调,乙方不再另行收费,如作重大调整,另行协商。2.本合同履行后,用定金抵作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7.1乙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应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和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规定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因设计人在设计上造成的原因除外)。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2020年11月14日项目成果签收表中载明,工程名称:三门海寿源阳光建设项目,项目地址:广西.凤山县三门海,设计单位:华筑公司,建设单位:凤山县恒森公司,文件名称三门海.寿源阳光项目建筑设计方案4份;三门海.寿源阳光项目3#楼全专业施工图8份,备注已审图完毕。签收单位处加盖了凤山县恒森公司的印章,签收人为韩兴林。
2021年1月5日,凤山县2021年第一次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纪要载明,二、审议县住建局提交的《关于三门海.寿源阳光规划设计变更情况的报告》,研究了相关问题会议决定,一是原则同意县住建局提交的《关于三门海.寿源阳光规划设计变更情况的报告》,项目规划调整后的建筑密度为29.9%,绿地率为30.06%,容积率2.69,建筑高度:1#楼12层,2#楼主楼12层(临凤山往平乐公路2层和4层裙楼)……。请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督导恒森房地产开发公司严格按照项目调整后的规划进行建设。二是由于建设变更较大,请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的环评手续。
2021年4月19日,中国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要求三门海寿源阳光房地产项目进行治理的通知。2021年5月7日,凤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暂停销售三门海.寿源阳光商品房销售的通知。2021年6月2日,三门海镇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三门海.寿源阳光房地产项目建筑物实施拆除的通知。
2021年4月19日,华筑公司向凤山县恒森公司发出《三门海.寿源阳光建设项目付款申请》,要求凤山县恒森公司支付设计费318.5万元。
2021年7月25日,华筑公司作为甲方,伯雷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鉴于:甲方在与凤山县恒森公司签订的《三门海寿源阳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对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设计费债权3180000元未收回,现甲乙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将其对凤山县恒森公司享有到期设计费债权3180000元全部转让给乙方享有(相关债权依据材料等甲方已移交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转让价款在所不论。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委托乙方将本协议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凤山县恒森公司,并从通知后,本协议债权由乙方对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乙方应当直接要求该公司向自己履行设计费债权。
华筑公司向凤山县恒森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凤山县恒森公司: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三门海寿源阳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已经履行的情况,截至2021年7月18日,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设计费3180000元未付,现我公司与伯雷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公司对贵公司享有的前述设计费债权全部转让给伯雷兹公司享有,故请贵公司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将前述转让的债权直接向伯雷兹公司支付,不再向我公司履行。
伯雷兹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3#、4#、5#楼全套施工图;三门海寿源阳光3#楼施工图设计结构计算书;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拟证明华筑公司履行了设计任务;
凤山县恒森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其未收到设计成果。3-5#楼在签订合同时主体已基本完工,在调规前没有使用的必要性。
凤山县恒森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凤山县恒森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就三门海.寿源阳光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份、2021年3月凤山县恒森公司与杭州隐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转账凭证,拟证明凤山县恒森公司与华筑公司未实际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凤山县恒森公司未使用其设计成果。
本院认为,上述双方所举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均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凤山县恒森公司认可项目成果签收表印章是其公司印章,但印章取得的途径不合法。不清楚华筑公司如何加盖的印章。凤山县恒森公司委托了托管公司处理其债权债务,故印章保管在托管公司处。2020年11月4日前后凤山县恒森公司准备不要托管公司保管印章了,托管公司就与华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加盖了印章,韩兴林不是凤山县恒森公司员工,系托管公司的员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签收人。2021年1月5日,凤山县2021年第一次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纪要载明的只是概念性的可以调,其方案并未通过。
华筑公司称凤山县恒森公司一直称没有钱支付设计费定金。凤山县恒森公司委托了托管公司进行托管,项目成果签收表是其走完了签章流程才加盖了印章,签收人也是凤山县恒森公司的员工。华筑公司有方案拿去政府进行了调规,会议纪要证明凤山县恒森公司使用了华筑公司的设计成果。施工图设计需报住建局发工程许可证,由于会议纪要同意调规,故其开始了下一步的工作。
凤山县恒森公司称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图阶段需要提交方案批文后才有下步的流程。
华筑公司称其未收到凤山县恒森公司施工图设计开始通知书,是口头通知的,记不清楚是谁口头通知的。应当是其工作人员韩兴林。
华筑公司与凤山县恒森公司均明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因项目已叫停。
本院认为,华筑公司与凤山县恒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凤山县恒森公司在项目成果签收表上加盖了印章,凤山县恒森公司对其陈述的印章是华筑公司不正当加盖的事实并未举示相关的证据,故本院认定凤山县恒森公司实际接收了华筑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凤山县恒森公司未实际支付定金,在其实际接收工作成果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故双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生效。
2021年1月5日,凤山县2021年第一次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上原则准许凤山县恒森公司进行调规,调规必然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供方案图纸,而华筑公司交付的成果中包含了建筑设计方案,故本院认定方案已通过,也即凤山县恒森公司第二次付款的条件已成就。
项目成果签收表中虽然包含了3#楼全专业施工图,但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华筑公司应当在收到凤山县恒森公司的施工图设计开始通知书后才开始施工图设计工作,从项目成果签收表来看,华筑公司是一并交付的建筑设计方案和3#楼全专业施工图,也即华筑公司在方案尚未通过的情况下就开始了施工图设计,不能认定其是合理的交付。故只能认定其完成了方案设计,只能取得40%设计费,即490万×40%=196万元。对于第三阶段的设计费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债权转让的问题,华筑公司转让的系债权,并非设计义务,故凤山县恒森公司抗辩称不适宜转让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资金占用利息,伯雷兹公司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1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伯雷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96万元;
二、被告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伯雷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1年4月19日起,以19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伯雷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00元,由原告重庆伯雷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844元,被告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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