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巫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7民初2313号
原告: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9幢1单元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1604373W。
法定代表人:邓承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冰(一般授权),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强(一般授权,公司职工),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4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51780N。
法定代表人:刘二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188号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YR2405Q。
负责人:刘二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周(特别授权),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巫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542689346。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一般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筑设计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园林建司”)、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园林建司巫山分公司”)、重庆市巫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山旅发集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8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华筑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冰、姜雪,重庆园林建司及其巫山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周,巫山旅发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华筑设计公司解除对姜雪的委托,另行委托公司职工代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到庭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第一次开庭时无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筑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6万元,并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4日,华筑设计公司与重庆园林建司签订合同组成联合体,以重庆园林建司作为牵头人,共同投标巫山旅发集团发包的“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中标后,重庆园林建司与巫山旅发集团签订项目施工合同。2021年3月16日,华筑设计公司与重庆园林建司巫山分公司就“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艺术村配套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南陵艺术村项目”)的设计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HZJZ2021-03-1),双方就该合同项目的设计内容、设计收费、支付进度、双方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现华筑设计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设计任务,但被告方一直拒绝支付设计费。就拖欠的设计费事宜,华筑设计公司已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诉请。
重庆园林建司辩称,1.华筑设计公司的诉请逻辑混乱,一方面,华筑设计公司认为其与我方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成功中标后,其作为设计方,有权向巫山旅发集团主张合同权利。按照这种思路,则合同相对方应为巫山旅发集团,我方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给付主体责任,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应由重庆市仲裁委管辖。另一方面,华筑设计公司又按照我方分公司与其签订的设计合同来主张权利,如果按照这种思路,则我方并未收到设计成果,付款条件现未成就;2.如果法院认为我方应当支付设计费,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请求法院按照不超过LPR的2倍进行调整。
重庆园林建司巫山分公司辩称,我司与华筑设计公司签署案涉项目设计合同属实,但因该项目系必须招投标项目,所以我公司与其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由于华筑设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交付设计成果,无权要求我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巫山旅发集团辩称,1.华筑设计公司与重庆园林建司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系“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二标段”工程,在我公司与重庆园林建司签订的总包合同中并不包含南陵艺术村项目。华筑设计公司就其中标的一标段、二标段已分别提起诉讼,按华筑设计公司诉称,南陵艺术村项目属于二标段工程,则其应当在二标段中一并主张,既然华筑设计公司就一标段、二标段、南陵艺术村分别起诉,则说明华筑设计公司也认为南陵艺术村项目系一标段、二标段之外的工程。事实上,原告所谓的“南陵艺术村项目”正确的工程名称为“巫山杨柳坪艺术村”,该项目所涉的设计,已由我方的下属子公司(全景旅游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发包给了瀚方装饰公司。综上,我方就案涉项目未与重庆园林建司或华筑设计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也没有收到或使用华筑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故我方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进行评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重庆园林建司与华筑设计公司两次签订联合体协议,约定:重庆园林建司、华筑设计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一、二标段投标。重庆园林建司为投标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负责招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重庆园林建司负责项目所有施工及全面管理,华筑设计公司负责项目所有设计及设计管理。
2019年2月12日,巫山旅发集团作为发包方,重庆园林建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改建部分)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合同内容由“总协议书”“建设工程设计部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部分合同”“附件”四部分组成。
总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改建部分)工程位于巫山县巫峡镇南陵居委会一组、二组,总投资额为28000万元。包括4个工程:(1)外立面风貌改造,共包含136栋单体建筑,其中135栋单体面积介于100平方米至400平方米,改造面积约115000平方米;(2)危房整治及修缮工程,改造面积约19432.4平方米;(3)市政综合管网改造、整体环境整治及景观绿化提升工程,面积约47727.27平方米;(4)电网改造、电力设施、路灯照明。项目设计要求为:设计深度须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及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设计内容必须满足招标人设计要求,满足本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级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
建设工程设计部分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暂定金额为1817.522433万元,最终结算价款以法定审计机构审定金额为准。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为:方案设计文件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初步设计文件为合同签订后45日内;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施工进度同步交付。设计费支付方式为:方案优化设计经业主审定后支付合同暂估金额的40%;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暂估金额的25%;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5%;余款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2019年5月15日,重庆园林建司与华筑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HZJZ2019-11)。主要内容为:重庆园林建司委托华筑设计公司承担“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二标段EPC总承包建设项目”的设计、优化及服务。具体分为两部分:一是二标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为685万元;二是1.2.3组团景观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为65万元。并特别约定上述设计费750万元为包干金额,审计时不得减少,若遇工程量增加,则需增加设计费。2019年7月12日,双方签订《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上述750万元设计费的基础上,增加设计服务费180万元。
2021年3月16日,重庆园林建司巫山分公司与华筑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HZJZ2021-03-1)。主要内容为:重庆园林建司巫山分公司委托华筑设计公司承担“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艺术村配套设施项目”的设计。具体分为三部分:1.钢结构及基础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为8万元;2.景观及植物设计,设计费为6万元;3.水、电及环境设计,设计费为2万元。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为:初步设计方案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施工图设计方案为初设方案提交后10日内;设计交底及变更为施工图完成后15天内;上述时间不包括相关部门审批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设计费分四次支付:第一次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3.2万元;第二次为初设文件提交后3日内支付4.8万元;第三次为施工图提交后3日内支付6.4万元;第四次为竣工验收后3日内支付1.6万元。并特别约定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6万元,审计时不得减少,若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作重大修改,应增加设计费。
2021年11月18日,巫山旅发集团与重庆园林建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案涉二标段总包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原合同已经履行部分的工程款待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协商支付。
2022年1月12日,以重庆园林建司为甲方、华筑设计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乙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为930万元,其中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750万元,补充协议约定的设计服务费为180万元,此部分费用,甲方已支付的金额为105万元,未支付的金额为825万元;2.甲方欠乙方管理费及分公司负责人社保费51万元、全绿方案效果图费用5万元、驻场费用5万元,上述费用共计61万元;3.其他设计费金额未定,其中,该工程艺术村设计费用16万元,“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一标段”工程设计费用未定,甲方按以上两单项设计费用结算金额(以业主方最终确认金额为准)据实支付;4.确定支付金额为886万元(825万元+61万元),补充协议约定的设计服务费及其他费用金额为136万元,甲方应足额支付给乙方。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750万元及其他设计费以业主方最终确认金额为准;若设计合同涉及的费用结算金额低于750万元时,甲方按业主方最终确认金额据实支付;若设计合同费用结算金额高于750万元时,甲方按750万元支付;其他设计费甲方按其结算金额支付;5.甲方所欠费用均在该工程结算款中由业主方直接全额支付至乙方账户;6.涉及一标段、二标段设计费用结算,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参加与业主方的谈判及商议,在乙方参与人员同意下方可作为设计费用结算金额,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二标工程设计费用886万元及一标工程设计费用结算金额进行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华筑设计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渝0237执保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重庆园林建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华筑设计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重庆园林建司与巫山旅发集团签订的总包合同是否直接约束华筑设计公司?
二、南陵艺术村项目是否包含在“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二标段”施工范围内?
三、南陵艺术村项目设计费用的给付主体如何确定?
四、南陵艺术村项目的设计成果是否已交付给重庆园林建司?
五、南陵艺术村项目设计费用的利息应如何确定?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重庆园林建司与巫山旅发集团签订的总包合同,系由重庆园林建司与华筑设计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中标后而签订。建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作为总包方的重庆园林建司并无设计资质,若不与华筑设计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不能满足竞标资质要求,则巫山旅发集团与其签订的总包合同因投标人资质欠缺而无效。2018年12月,重庆园林建司与华筑设计公司两次签订联合体协议,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一、二标段投标,约定由重庆园林建司为投标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成员单位负责招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由华筑设计公司负责项目所有设计及设计管理。2019年2月12日,重庆园林建司作为承包方与巫山旅发集团作为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随后,尽管华筑设计公司又与重庆园林建司单独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此合同应理解为是对此前双方联合体协议的具体实施,为联合体主体对内部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尽管华筑设计公司未在总包合同上签字,但是该合同既是华筑设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已实际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其从未主张不是总包合同的承包人,发包方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应当认定其为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受总包合同内容的直接约束。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应限定为中标范围内的项目,未在中标范围内,业主另行发包的,当然不在此限。华筑设计公司诉称南陵艺术村项目包含在“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二标段”工程范围内,对此巫山旅发集团不认可。从中标文件及总包合同来看,二标段工程所涉四项工程,应不包含南陵艺术村项目。据重庆园林建司陈述:南陵艺术村项目未在二标段的招标范围内,但中标后,巫山旅发集团有意就艺术村外围景观进行打造,遂与重庆园林建司口头约定,由其提交初步设计方案,若确定实施,则将其作为二标段的增补工程,故重庆园林建司才会与华筑设计公司另行签订设计合同,由其进行项目外围景观设计,但该项目最终并未实施。而巫山旅发集团坚决否认重庆园林建司的说法,称其并未与其达成口头意见。本院认为,首先,据现有证据资料反映,南陵艺术村项目未包含在二标段中标合同中系不争的事实;其次,重庆园林建司及华筑设计公司均未能提供其与巫山旅发集团就南陵艺术村项目的施工或设计另行达成合意的证据;最后,即使重庆园林建司的陈述属实,巫山旅发集团与其也仅有合同磋商的意思表示,并未最终达成任何实质性协议。故应认定南陵艺术村项目未包含在二标段范围内。
针对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由于重庆园林建司巫山分公司与华筑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HZJZ2021-03-1)独立于重庆园林建司与巫山旅发集团签订的总包合同,且南陵艺术村项目未包含在总包合同“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二标段”施工范围内,故总包合同不能适用于南陵艺术村项目。就南陵艺术村项目设计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HZJZ2021-03-1号合同的相关约定来确定。在该合同中,双方对设计内容、设计费用、成果交付、付款时间、设计修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签订该合同后,重庆园林建司又与华筑设计公司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应视为债的加入。重庆园林建司又系重庆园林建司巫山分公司的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亦应承担补充责任。故就南陵艺术村项目的设计费支付,重庆园林建司及其巫山分公司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而巫山旅发集团并非该设计合同的相对方,故华筑设计公司要求其承担南陵艺术村项目设计费给付责任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重庆园林建司提到的管辖权问题,本院认为,重庆园林建司巫山分公司与华筑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虽然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但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而重庆范围内并不止一家仲裁机构,故应认定其约定不明,本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针对争议焦点四,华筑设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为《项目资料签收单》,载明南陵艺术村项目施工图设计于2021年3月完成,于同年12月1日由重庆园林建司的工作人员赖宇签收。对该组证据,重庆园林建司不认可,认为赖宇已于2021年1月辞职,其不可能代表公司签收设计资料,且该签收单未加盖公司公章,有伪造可能。对此,本院认为,签收单上“赖宇”的签名存疑,其上又确未加盖公司公章或文件签收章,故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华筑设计公司已经交付设计成果的证据。第二份证据为南陵艺术村项目施工图邮件发送回执,显示施工图设计稿于2021年4月6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张薇薇。对该组证据,重庆园林建司虽然提出异议,但不否认张薇薇系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身份,经庭审现场查看,张薇薇已实际接收该邮件内容,故该组证据能够证实华筑设计公司已向重庆园林建司交付了南陵艺术村项目的设计成果。重庆园林建司辩称业主未使用该设计成果,故不应支付设计费。对此,本院认为,设计的过程即是付出劳动的过程,设计方取得对价的根本在于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行业规范,利用自己的人才、技术、资源进行创作。发包方可以要求对设计稿进行修改调整,但只要设计方完成设计并交付劳动成果,即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方便无权以未使用该成果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支付设计费。且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明确约定:小范围内的修改费用不增加,大修改则需增加相应的设计费,并约定即使审计亦不能减少。换言之,只要设计人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发包人至少应支付16万元设计费。在合理期间内,重庆园林建司未对华筑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故应当认定其接受并认可了该设计成果。在华筑设计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重庆园林建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针对争议焦点五,本院认为,双方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成果交付时间和付款时间,双方签订设计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按照设计合同约定,设计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付初步设计图,于初步设计图审核后10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华筑设计公司于2021年4月6日通过电子邮件交付施工图设计方案,其交付间隔时间较为合理,应认定华筑设计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对合同价款、付款进度及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因此,应当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确定重庆园林建司承担的设计费及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了四次付款时间,前三次应支付的金额共计14.4万元,因双方未能举证证实提交初步设计图的具体时间,故本院统一确定从施工图交付之日起第四天开始计算逾期违约金。第四次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竣工验收后3日内,鉴于该项目工程并未实施,故本院确定以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开始计算此部分1.6万元的逾期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标准,重庆园林建司认为华筑设计公司主张的标准过高,请求调整至LPR的2倍以内。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的确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本院根据建筑设计行情,确定违约金标准按照年利率11%计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巫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1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1%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4.4万元的违约金,从2021年4月10日起算;1.6万元的违约金,从2022年6月20日起算)。
二、驳回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8元,减半收取22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巫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慧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家兵
书 记 员 康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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