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瑞森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德克瑞森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647

申请执行人德克瑞森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70837

法定代表人蔡璐,经理。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266号裁决书,于20147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六千七百五十三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李京耀

执 行 员    

执 行 员     耀

  二○一四 年 七月一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