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647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7层08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266号裁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六千七百五十三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