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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商)特字第11581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3号楼4层05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4)京仲裁字第0266号裁决一案中,申请人***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请求撤回其要求撤销仲裁委(2014)京仲裁字第0266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266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