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盈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瀚江玻璃棉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永盈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7执2733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瀚江玻璃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M-01号地块。
被执行人广西永盈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6栋1715号。
本院在执行清远瀚江玻璃棉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永盈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永盈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7)桂0107民初67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即向清远瀚江玻璃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2530.27元及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后,现双方确认已履行完毕,实际到位金额13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桂0107民初67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