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盈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南宁安吉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7428679。

法定代表人:占财林。

被执行人**,男,1976年01月14出生,住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4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行款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75元、保全费203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了**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通过总对总冻结了**的银行账户,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广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梁伟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