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铭誉工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2016民终3102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练柠熊劳动争议2016民终3102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民终3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铭誉工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1号大院76号之一自编322房(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练柠熊,住广东省信宜市。
上诉人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誉公司”)因与练柠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练柠熊在2012年9月13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练柠熊支付2015年3月29日休息日加班一天的加班费312.64元;三、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练柠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700元;四、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练柠熊支付2015年3月、4月工资差额1470.07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铭誉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2、改判铭誉公司无需向练柠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700元;3、改判铭誉公司无需向练柠熊支付2015年3月、4月工资差额1470.0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铭誉公司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对练柠熊作出处罚,但铭誉公司并无提交充分证据该《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已送达给练柠熊,故原审认定铭誉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铭誉公司应向练柠熊支付赔偿金23700元并无不当。本院审理期间,铭誉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铭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满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