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3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会强,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映,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华电毕节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89762095K),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
法定代表人:李浪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熙,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5445454H),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写字楼2号楼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江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大龙安特火电维护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148702),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街红星组。
负责人:陈国清,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铭誉工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5666449T),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37号之一(1)号楼622、623、628。
法定代表人:徐江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先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790452791),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咸嘉湖西路119号吉顺美苑6栋703房。
法定代表人:朱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XD4W6W),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村小区派出所旁。
负责人:朱飞,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贵州华电毕节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贵州铭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铭誉公司)、贵州大龙安特火电维护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安特毕节分公司)、广州铭誉工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铭誉公司)、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文公司)、湖南兴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以下简称兴文公司毕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共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舒 平
审 判 员 朱 莉
审 判 员 曹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刘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