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9民初1303号
原告:李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艳,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克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克山镇10街1委**(黑龙江省克山县昆丰马铃薯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9MA1BYPQE2R。
法定代表人:张帅,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克山镇北环东路1段路北(福鑫名苑**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9MA18BYRXH46。
法定代表人:刘书武,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奎诉被告黑龙江克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1.00元,由原告李奎承担。
审判员 孟令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