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95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宫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薇,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951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审理中,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交纳了120万元的保证金,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交纳了保证金,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