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杰金星光电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财保31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46491409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
法定代表人:钮根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英,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飞,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969109013,,住所地苏州市太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官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嫄雅,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
负责人:唐继国。
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光电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75801.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75801.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