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4658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62704170A,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青洋中路1号西17-411。
法定代表人:朱桃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969109013,住所地苏州市太湖西路1188号5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宫万辉,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苏0402民初46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2000元采取了冻结措施。现申请人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前述财产的冻结措施。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韩雁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