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4658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62704170A,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青洋中路1号西17-411。
法定代表人:朱桃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969109013,住所地苏州市太湖西路1188号5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宫万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后又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收取),减半收取25元,由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亚鲁
书 记 员  韩雁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