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4658号
申请人: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62704170A,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青洋中路1号西17-411。
法定代表人:朱桃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969109013,住所地苏州市太湖西路1188号5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宫万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灿跃物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雁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