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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4民初249号之一
原告:***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KMLC8J。
法定代表人:张建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向飞,进贤县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赣0124民初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5000元。现原告***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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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伟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潇辉
法官助理 刘若杜
书 记 员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