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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4民初249号
申请人:***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KMLC8J。
法定代表人:张建党,该公司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人***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5000元的银行存款,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124B604672022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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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伟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潇辉
法官助理 刘若杜
书 记 员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