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144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0641611。
法定代表人:胡德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柳兰,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以北(第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91881A。
法定代表人:姜永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