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6688号
原告: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7608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91881A。
法定代表人:李煜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微法院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