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255号
申请人:山东***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901624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747024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中德广场E座01**23层2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7RXX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88号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0MB2823182Q。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山东***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