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4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管道安装部,住所地山东省***索镇***8号楼3**101室。
经营者:***,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20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管道安装部因与上诉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91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两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并申请不再缴纳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通管道安装部、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