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2007室;电话:1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2008室;电话:1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金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沣路132号;电话:0533-7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BLUX11。
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305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3)鲁0305执1765执行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