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3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伟,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邢台市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孙春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办公室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鑫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迪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