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隆尧天唯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邢台市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隆尧天唯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隆尧天唯热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尧天唯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尧天唯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为3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